内容提要:在姚锋编审独撰的《公共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一著作文本中能够让阅读者领会到文化法“治心”的学术意蕴,亦即文化法或文化法研究能够担当起“文化治心”或“文化润心”的新时代使命。一方面,文化法或文化法研究能推动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满足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文化精神需要,有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文化法领域中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律师实现了其角色上的“觉醒”,亦即他们于诉讼活动中跟文化法高频“互动”的初心或本心是维护和捍卫文化法所映射的公共秩序或政治秩序,在此基础上或条件下才去获得或追求其所应得的劳务报酬,而不是相反。这两方面情况的根源在于,在东方中华大地上的法现象,是国家政治意志下的法,是为实现文化共同体美好生活比如“大同社会”理想的法;只有深刻理解东方中华大地上法现象的特质及其功能或效用,我们才可以很好地面对国家法包括文化法,也才能在跟国家法包括文化法的高频“互动”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内容提要:体育组织常在章程规范、赛事规则或者参赛报名表中置入格式化的仲裁条款,同意该条款背后的强制体育仲裁程序成为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先决条件。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原则防止体育组织滥用权利,以保障弱势运动员的公平审判权,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适用最低正当程序原则,只要求仲裁程序满足仲裁庭公正性和当事人参与性的最低要求,没办法避免体育组织通过封闭的仲裁员名册预先控制仲裁庭的裁判倾向。更恰当的做法,应是从国际人权法出发,适用司法化的正当程序原则。毕竟,默认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并适用司法化的正当程序原则是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此项权利并不因运动员被迫签订强制体育仲裁条款而被放弃。
内容提要:网络主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播作品的行为落入了广播权控制的范围,且多数对作品的演绎使用较难构成合理使用,因此直播存在着较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有时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复合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担负起更多的义务与责任。当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将权利转让给平台和平台对直播人员和内容具有控制权时,应突破传统路径认定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当网络直播平台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认定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未来,应通过事前完善作品集中许可、事中开展特殊场景监控,事后加强惩戒和宣传引导来降低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内容提要:注册取得商标权保护,使用取得商业标识保护。《商标法》以商标注册制度构建了商标管理与商标权保护的稳定体系,而商业标识保护本质上是源于商誉的竞争利益保护,商誉的不稳定性使得商业标识与商标权保护难以兼容。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客体的属性与类别、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权益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权益损害的判断规则。商业标识本质上是由标志外观与商誉构成的商业符号,联想理论解释了识别性产生的机制。根据影响力的强弱,识别性分为直接联想、间接联想与驰名联想,商业标识混淆行为指利用商业标识的识别性引起关于商誉的误认。直接与间接联想适用同类商品的“防误认”保护,驰名联想适用跨类商品的“反淡化”保护。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判断应以“商业标识损害”为前提,以“行为不正当”为标准。
内容提要:平等是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特色属性与精神价值之体现。平等的属性价值为何,这种平等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何关系,其与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是不是真的存在矛盾等一系列问题尚有追问和反思的空间。借助民法视野下平等性的要件重构不仅有效回应了这样一些问题,还进一步回眸历史,探究了古代中国民事法平等性的发展状况,并拓展到古代民事法名实有无之辩。通过对古今平等性的阐释和总结,剖析和引导了有无之辩的各类观点,实现对平等性与民事法新的多学科思考与识别。
内容提要:《民法典》界定了身份权中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的内涵;确立了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身份权主体对外的绝对性特征了其绝对请求权的保护基础。在法典体系化的影响下,侵权责任编以具有绝对权外观的部分身份权作为保护内容,形成以绝对权请求权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保护路径,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民法典》总则编的涵摄下,婚姻家庭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协调成为亲属侵权救济的重要方法。体系化解释总则、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的关系,以绝对性外观为依据,身份权中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侵犯权利的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采用损害赔偿为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辅的救济方式。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判定规则,造成超龄劳动者劳动能力有无的法律推定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割裂,从而引发劳动法上劳动能力及其判定标准的理论思考。劳动能力的内核是行为能力,但劳动法的生成逻辑和实质正义之价值追求决定了劳动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内涵和判定标准的差异。劳动能力判定标准除满足一般行为能力之标准外,应以事实优先为原则,以职业相关性为依据,以国家强制为后盾。基于此标准,在认定退休老龄人用工关系时应以劳资自治情形下对劳动能力的实质认可和国家强制下对劳动能力的限制为路径。如此,不仅能为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识别提供相关依据,也更符合老龄社会退休老龄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现实需要。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将违约方获益作为可得利益难以确定时损害赔偿计算的考量因素,但其制裁牟利性违约行为的价值却未引起关注。违约获益剥夺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发挥行为制裁与损害填补的双重功能。违约获益剥夺的规范路径为,通过揭示违约损害可预见性规则的风险分配功能,对《民法典》第584条第2分句进行目的性扩张,将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作为违约损害可预见性判断时点,以损害赔偿的方式剥夺违约获益。违约获益剥夺在体系上仅能作为违约责任的例外,故通过类型建构的客观限制、违约方恶意违约与守约方并无过错的主观限制,廓清违约获益剥夺的适用限度。
内容提要:“参照适用”规范的配置将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准用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实现了财产处分方式的多样化。然而,“参照适用”的规范解释仍存在诸多困境,尤其表现在“参照适用”的登记效力存疑以及《民法典》第368条与第230条的适用顺序模糊等方面。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表面上在于法条解释与适用矛盾,实际上却指向物权规范和继承规范的价值冲突。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路径应立足类型化思路,即首先明确居住权作为客体参与遗产分配的逻辑前提;其次,理清登记对抗主义在居住权设立中的细则;最后,完善共同继承场景中登记宣示主义的类型化适用路径。
内容提要:禁诉令天然有背离国际礼让之风险,与欧盟布鲁塞尔规则体系存在冲突,且不符合相互信任原则,然在此情况下欧盟成员国法院部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签发了反禁诉令。欧盟适用禁诉令之整体思路有可取之处:通过合适的内国法安排及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性规则、吸收反垄断思路细化FRAND抗辩规则等强化国内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外部影响力。面对域外法院禁诉令对我国司法管辖权和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冲击,我国可沿袭行为保全制度这一制度路径,从事前预防、法院签发、规制垄断效果以及应对域外法院签发反禁诉令四个角度,汲取欧盟局部有益经验,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探索并优化禁诉令的应用路径。
内容提要:随着空间碎片数量的激增,当前的碎片减缓措施已难以应对外空轨道安全挑战,急需构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机制。现行国际法在空间碎片的识别标准、主动移除决策机制和保障机制方面缺乏规定。空间碎片主动移除是所有航天国家道义上的义务。为此,国际社会应迅速行动,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国际碎片管理机构,制定相关准则,以明晰空间碎片的法律属性、移除条件与标准,并设立保障基金与责任制度,确保主动移除机制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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